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需先准备材料,然后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发放许可证。
要明确办理条件。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准备申请材料。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述申请材料。
部门受理与审查。收到申请材料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后,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作出决定与领证。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