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公司失败后处理投资人的钱,需依据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剩余资产状况,按法定程序进行。常见方式有清算后按比例分配剩余资产、与投资人协商解决方案。
在开公司失败的情况下,对于投资人的钱,首先要查看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投资协议是投资人和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其中会明确约定在公司经营失败等特定情形下资金的处理方式。公司章程则是公司的“宪法”,对公司的运营、股东权益等方面有重要规定。
如果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也就是说,投资人的钱需要在完成上述法定支付和清偿后,按照其投资比例分配剩余资产。
在实际操作中,若公司剩余资产不足以全额返还投资人的本金,可能需要与投资人进行协商。协商的解决方案可以是多样的,例如将剩余资产作价抵偿部分投资款;或者与投资人达成债务延期或减免协议,给予公司一定时间来逐步偿还;也可以考虑以公司的知识产权、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补偿投资人。
如果存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可能有权要求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处理投资人的钱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公平、合理的方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