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裁判书是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它包括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裁定书。
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离婚裁判书有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裁定书之分。首先来看离婚判决书,当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依据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全面审查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包括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经过审理,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就会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若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则会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离婚判决书会详细阐述法院作出判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体现。
再说说离婚裁定书。离婚裁定书主要适用于一些程序性的事项。比如,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财产保全的裁定;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等。离婚裁定书一般针对的是诉讼程序中的具体问题,而不是对实体的婚姻关系作出处理。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等,法院也会用裁定书的形式终结离婚诉讼。
离婚裁判书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一旦生效,就意味着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已经解除(准予离婚的裁判书),双方需要按照裁判书中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支付抚养费、分割财产等。同时,离婚裁判书也是证明婚姻关系解除的重要法律文件,在办理户口迁移、再婚登记等事项时都需要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