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保做凭证,需区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不同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涉及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同时要取得相关原始凭证,如社保缴费单据等作为记账依据。
在企业财务处理中,补缴社保做凭证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下面分情况详细说明。
对于企业承担的社保部分,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先将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如果是管理人员的社保,计入“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销售人员的社保,计入“销售费用——社会保险费”;生产人员的社保,计入“生产成本——社会保险费”等。假设企业补缴管理人员社保,会计分录为:借记“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这里的“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应缴纳的社保金额。
对于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会进行代扣代缴。在补缴社保时,应将这部分金额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计入“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科目。例如,在发放工资时,会计分录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记“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银行存款”等科目。“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反映了企业为员工代垫的社保费用,后续会从员工工资中收回。
当企业实际缴纳社保时,无论是企业承担部分还是个人承担部分,都通过“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支付。会计分录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贷记“银行存款”。这一步完成了社保费用的实际支付。
关于原始凭证,企业应取得当地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保缴费单据,上面会详细记录补缴的社保金额、所属期间等信息。这些缴费单据是做凭证的重要依据,应妥善保存并附在记账凭证后面,以备税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同时,企业还可以根据内部的工资核算表等资料,作为记账的辅助依据,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