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离婚协议书后,需夫妻双方共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30天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拿到离婚协议书后,夫妻双方要一起准备好相关材料前往相应的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准备的材料通常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
当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查看离婚协议书是否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等内容。如果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受理,并给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为冷静期。在这30天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双方当事人需要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