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

协商解除是较为常见和平和的方式。当买卖双方以及居间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可以解除。这种方式基于各方的自愿,能有效避免纠纷的产生。例如,买卖双方因个人原因(如买方突然资金出现问题无法购买,卖方因家庭原因暂时不想出售等),与居间方共同协商,签订解除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比如已支付的居间费用如何处理等问题,在协议中都可详细约定。

约定解除是依据合同中预先设定的解除条件来解除合同。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时,各方通常会约定一些特定情形下的解除权。比如,合同可能约定若买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约定在某个时间节点前,若房屋的产权情况出现重大变化,任何一方都可解除合同。一旦这些约定的条件成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情形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出现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房屋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严重损坏,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此时各方均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一般需要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无论采取哪种解除方式,在解除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后,都要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如退还相关费用、返还文件资料等,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应该如何解除合同(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