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不赔的情况主要包括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强险不予赔偿。这是因为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无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若受害人是故意导致事故发生,如自杀式碰瓷等行为,保险公司自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交强险也不负责赔偿。交强险主要是对第三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被保险人自身及其车辆上的财产不在其保障范围内。例如,车主自己车辆上装载的货物因事故受损,这部分损失不能通过交强险获得赔偿。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这些费用通常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如商业保险或者当事人自行承担。

在一些特定的违法驾驶情形下,交强险也存在不赔或者仅在一定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况。比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这意味着驾驶人不具备合法驾驶机动车的能力,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醉酒驾驶更是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在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同样不符合交强险的赔偿条件。前者是因为车辆处于非法使用状态,后者则是被保险人主观恶意的行为,都违背了交强险的保障原则。

交强险不赔的几种情况(0)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