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领证时通常需要携带离婚证,若不带一般不能领证,但存在特殊情况。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对于二婚人士而言,离婚证是证明其当前无配偶状态的重要材料。在正常的婚姻登记流程中,婚姻登记机关需要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状况,离婚证是确认其已结束上一段婚姻关系的关键凭证。所以,从常规要求来讲,不带离婚证去办理二婚领证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很可能不会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上一段婚姻是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那么可以携带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来替代离婚证,以此证明婚姻关系已解除。如果离婚证遗失或损毁,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后,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之后,再携带补领的离婚证去办理二婚领证手续。
为了确保二婚领证手续能够顺利办理,建议当事人提前准备好所需的各类材料,包括离婚证等证明无配偶的材料。若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离婚证,应及时了解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