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也会根据离婚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担,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诉讼离婚中,关于诉讼费的承担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规则。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不过,离婚案件具有一定特殊性,它并不像普通财产纠纷案件那样有绝对的胜诉方和败诉方。
在离婚案件里,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式。通常情况下,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那么会按照财产的分割比例来决定双方分担诉讼费的份额。例如,法院判决夫妻双方按照 6:4 的比例分割共同财产,那么诉讼费也可能按照这个比例由双方分担。
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么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一般来说原告会承担诉讼费。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被告存在一些导致离婚诉讼发生的过错行为等特殊情况,法院也可能会酌情让被告分担一部分诉讼费。
在实际操作中,原告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预先向法院交纳诉讼费。案件审理结束后,法院会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诉讼费的承担情况。如果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诉讼费,通常会在执行阶段一并处理。如果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也可以自行协商诉讼费的承担问题,法院会尊重双方的意愿,并在调解书中予以确认。诉讼离婚诉讼费的承担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最终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决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