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离婚财产分割首先要区分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处理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准确界定财产的性质至关重要。个人财产通常指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这些财产明确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仍归财产所有人。
夫妻共同财产则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倡导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实际情况,就财产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能充分体现双方的意愿。
若夫妻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就需要由人民法院介入处理。法院在判决时会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比如,若子女随一方生活,法院可能会在财产分割上适当倾斜,以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长。对于女方,考虑到社会现实中可能存在的就业、经济能力等差异,也会给予一定的照顾。而对于无过错方,若另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会得到相应的保护。
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也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同时,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