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程序中通常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现场签字,若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人也可能需要签字,某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参与调解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也需签字。
离婚双方当事人是离婚调解程序的核心主体,他们的签字至关重要。离婚调解是针对双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协商和处理,双方当事人需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进行确认。只有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才表明他们对协议中的各项条款表示认可和接受,该协议才具有约束双方的效力。例如,在财产分割方面,双方对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只有双方签字后,后续才能按照此协议进行财产的转移和分割。
若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代理人也可能需要签字。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离婚诉讼和调解程序。如果当事人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那么代理人的签字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代理人签字代表其根据当事人的授权,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当事人,尤其是那些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签字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参与调解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也需签字。审判人员是调解程序的主持者,他们对整个调解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调解程序合法、公正地进行。书记员则负责记录调解过程和协议内容。他们的签字表明该调解协议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对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