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中的资格刑主要有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

在我国刑罚体系里,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中资格刑就是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某些资格的刑罚类型。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重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是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与无国籍的人),是一种特殊的资格刑,因为它剥夺的是犯罪的外国人在中国居留的资格。驱逐出境的适用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人的情况以及外交等多方面因素。如果独立适用驱逐出境,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果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附加刑中的资格刑有哪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