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主要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稳定,避免证据灭失,保障交易安全等。
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方面来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之一是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如果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那么受害人可能在很长时间后才主张权利。这可能导致侵害人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法律状态,不知道自己是否还会面临赔偿责任,不利于侵害人正常安排生产生活和进行经济活动。例如,侵害人可能因为担心随时可能出现的赔偿要求,而不敢进行一些重大的投资或决策。
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也是重要原因。时间过长会使原本的损害事实逐渐模糊,社会关系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很大变化。如果允许受害人在多年后随意主张赔偿,可能会打破已经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比如,一个多年前发生的轻微人身损害事件,双方当事人可能都已经淡忘,并且生活都已经步入正轨。此时如果受害人突然主张赔偿,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避免证据灭失是关键因素。随着时间的流逝,与人身损害有关的证据可能会逐渐灭失。比如,现场的痕迹可能会被破坏,证人的记忆可能会变得模糊,相关的医疗记录等也可能会丢失。如果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在证据已经难以收集和判断的情况下进行诉讼,会增加法院查明事实的难度,也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准确,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保障交易安全。在商业活动和社会交往中,人们需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如果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时间限制,会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例如,在一些涉及人身安全的商业活动中,商家可能因为担心未来随时可能出现的巨额赔偿而不敢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这会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是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整体利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