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突破该范围,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一、一般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基本期限是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这是在大多数普通犯罪情形下,法院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在这个幅度内确定具体的刑期。例如,一些常见的经济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等,如果犯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通常会在这个期限范围内量刑。
二、数罪并罚情况当犯罪分子一人犯数罪时,就需要进行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有进一步的限制。如果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比如,某人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八年、十年、十二年,总和刑期为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那么数罪并罚后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三、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