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刑罚区分情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根据犯罪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不同,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档次。
1.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如果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某人在人员密集的商场故意纵火,但被及时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在这个量刑幅度内进行判决。
2. 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当实施的危害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比如在繁华路段故意驾车冲撞人群,导致多人重伤、死亡以及大量公私财物受损,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会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3. 过失犯罪情形:如果是过失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例如,因疏忽大意导致危险物品泄漏,引发一定范围的危险,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更严重后果,可能会认定为过失犯罪并在相应量刑幅度内处罚。
二、司法实践考量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具体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犯罪行为的手段、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程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量刑结果,以确保刑罚的公平与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