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离婚后再结婚,需要准备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若是一审判决离婚,还需提供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若是二审判决,提供离婚判决书即可。手续方面,男女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从证件准备上来说,户口簿和身份证是证明个人身份信息和户籍情况的重要证件,是办理结婚登记必不可少的基础材料。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这是为了确保婚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避免近亲结婚等情况。

对于离婚证明材料,一审判决离婚的情况,必须提供生效的离婚判决书以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因为一审判决作出后,有一定的上诉期,只有过了上诉期且双方都未上诉或者上诉后维持原判,判决才正式生效,婚姻关系才真正解除。所以需要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来证实判决已生效。而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作出即生效,所以只需提供离婚判决书就能证明婚姻关系已解除。

在手续办理方面,男女双方要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是遵循婚姻登记属地管理的原则。到达婚姻登记机关后,双方需要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声明书的内容包括本人的基本信息、声明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等。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书等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等。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至此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成立。

法院判离婚的再结婚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0)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