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犯罪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重大涉外犯罪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对于外国人犯罪的管辖法院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基层人民法院是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的基本管辖法院。通常情况下,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会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这是因为基层人民法院数量众多、分布广泛,能够更方便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及时处理大量的普通刑事案件。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会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这类案件性质严重、影响较大,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能力和经验上相对更能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准确的处理。当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时,由于涉及到民事赔偿等较为复杂的问题,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综合性案件时具有更强的专业能力和资源。重大涉外犯罪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犯罪案件往往在国际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涉及到国际关系、外交政策等多方面因素,中级人民法院能够更好地应对和处理这些复杂情况,保障司法公正和国家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确定管辖法院对于案件的顺利审理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也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