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后药费的承担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支付或者职工个人承担。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况 如果职工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且后续药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那么这些药费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例如,职工因工伤导致骨折,在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规定需要定期服用促进骨骼愈合的药物,且该药物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此时药费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不过,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情况 若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在劳动能力鉴定后符合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药费等相关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职工个人承担的情况 如果药费不符合工伤保险报销的相关标准,如使用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且未经特殊审批的药物,或者是职工自行购买与工伤治疗无关的药物等,这部分药费通常需要职工个人承担。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合理费用,也可能需要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分担,但在实践中这部分相对较少。劳动能力鉴定后药费的承担问题较为复杂,需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