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无效后,合同价款应返还给支付方。若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过错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当购房合同被认定无效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合同价款的处理,首先遵循返还原则。即收取购房款的一方应当将所收款项全额返还给支付方。这是因为合同无效意味着双方基于该合同的交易失去了合法依据,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是基本处理方式。
例如,购房者A与开发商B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50万元购房款,后合同被认定无效,那么开发商B就必须将这50万元返还给购房者A。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一方的过错造成的,那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比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此时开发商就是过错方。购房者除了能收回购房款外,还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其他损失,像为购房支付的评估费、中介费等合理费用。
若双方对于合同无效都存在过错,那么双方应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分担损失。比如购房者在明知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购房合同,双方都有一定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如房屋价格波动导致的差价损失等,双方需根据过错比例来分摊。
在处理合同价款时,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受损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价款得到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