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交定金后不买,一般定金不予退还,交付定金一方无权要求收受方返还。但如果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或收受定金方违约等特殊情况,则另当别论。
定金在法律上是一种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车位交易中,如果消费者交付了定金后决定不购买车位,通常就属于给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情形。此时,按照法律规定,开发商或卖方有权没收定金。例如,消费者小李看中了一个车位,向开发商交付了2万元定金,之后又不想买了,那么这2万元定金开发商是可以不予退还的。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比如政府出台新政策,该车位所在区域规划变更,无法按照原计划交付符合要求的车位,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金应当返还。
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比如开发商将该车位又卖给了他人,导致消费者无法购买,那么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返还定金,还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在车位交易交付定金前,消费者一定要充分考虑自身需求和经济状况,谨慎做出决定,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