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属于全异关系中的矛盾关系。
在逻辑学中,概念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关系类型,主要有全同关系、真包含关系、真包含于关系、交叉关系和全异关系等。全异关系又可进一步分为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
有效合同是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效合同需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无效合同则是指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的合同。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看,合同要么是有效的,能够按照当事人的意愿产生法律约束力;要么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存在既有效又无效,或者既不属于有效合同也不属于无效合同的中间状态。这种非此即彼的关系符合矛盾关系的特征,即两个概念的外延完全不同,并且它们的外延之和等于其属概念的全部外延。在这里,“合同”是属概念,“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是其两个种概念,二者的外延之和涵盖了所有合同的范围。所以,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属于全异关系中的矛盾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