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失费的判定赔偿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法院会依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进行判定。
关于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这是判定赔偿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过错方的过错行为非常严重,比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通常会被认为其过错程度较高,相应地可能需要承担较高的精神损害赔偿。例如,一方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婚姻的忠诚义务,对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伤害较大,在判定赔偿时会倾向于较高的数额。
侵害手段、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也会影响赔偿判定。比如,家庭暴力行为是偶尔发生且程度较轻,还是长期持续且手段恶劣,不同的情节会导致不同的赔偿结果。如果是长期的、严重的暴力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的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会更大,赔偿数额也会相对较高。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同样关键。要考虑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程度、心理创伤的恢复情况等。有些无过错方可能因为对方的过错行为而患上严重的精神疾病,如抑郁症、焦虑症等,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后果较为严重,从而在赔偿数额上给予更多的考量。
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如果过错方经济状况较好,有足够的能力承担较高的赔偿数额,那么为了达到对过错方的惩戒和对无过错方的抚慰目的,可能会判定相对较高的赔偿。反之,如果过错方经济困难,赔偿数额可能会相对降低,以确保判决具有可执行性。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也会对赔偿产生影响。在经济发达地区,生活成本较高,人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期望也相对较高,法院在判定时会参考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以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离婚精神损失费的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