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离婚手续的办理需区分不同情况。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离婚;之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认定为事实婚姻,不存在离婚手续办理问题,若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可向法院起诉

首先要明确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节点。根据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这里的结婚实质要件包括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况,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过,由于是事实婚姻,可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没有相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此时需要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对双方的婚姻关系进行确认,并作出离婚判决。

若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比如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证人证言等。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处理。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离婚问题。但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产生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事实婚姻离婚手续的办理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时间和情况来确定相应的处理方式。在处理过程中,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实婚姻离婚如何办理手续(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