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金退还后仍被拘留,可能是因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者司法机关在后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过程中,发现了新的证据或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继续取保候审,从而决定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退还保证金通常是在取保候审结束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了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相关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即使保证金退还了,司法机关依然会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来决定是否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未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等,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予以拘留。
随着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推进,司法机关可能会发现新的证据或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社会危险性,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司法机关也会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取保候审金的退还与是否被拘留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