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错人一般是有赔偿金的。如果被抓的人被错误拘留或逮捕,其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警察抓错人这种情况时有发生。而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应对此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其中包括对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的赔偿。
对于错误拘留,根据该法第十七条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警察在没有合法依据或者超过法定拘留期限的情况下拘留了公民,而最终案件又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那么被拘留的公民就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对于错误逮捕,该法同样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这意味着如果公民被错误地逮捕,并且后续案件出现了撤销、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情况,其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赔偿的标准通常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每日赔偿金。在一些情况下,如果公民因错误拘留或逮捕而遭受了精神损害,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过,申请国家赔偿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受害人需要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受害人对赔偿决定不服,还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