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通常属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出轨行为,但一般情况下,离婚时不能以此为由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从对“出轨”的理解来看,出轨在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大众认知中,出轨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嫖娼是与性工作者进行以金钱交易为基础的性活动,显然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所以从广义上来说,嫖娼可以被认定为出轨行为。
关于离婚时能否索要赔偿金,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嫖娼并不在明确列举的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内。虽然嫖娼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其不属于“与他人同居”这种持续性、稳定性共同居住的情形,也不属于其他几种法定情形。不过,如果法院认为嫖娼行为构成“其他重大过错”,那么无过错方也有可能获得一定的赔偿,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中嫖娼的频率、对家庭和配偶造成的伤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在实际的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有嫖娼行为,另一方虽然难以主张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但在财产分割时,可以向法院主张对方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适当多分财产,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