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从犯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不过在量刑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对于从犯的认定,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里,从犯可能表现为在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时,没有直接实施主要的侵害行为,比如在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时,只是在旁边望风;或者在强拿硬要公私财物过程中,起到协助传递物品等辅助作用。
在定罪方面,只要从犯参与了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会被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但在量刑上,从犯具有法定的从宽情节。这是因为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其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主犯较低。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从犯在犯罪中具体所起的作用、参与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甚至在某些情节极其轻微的情况下,也可能免除处罚。例如,在一个多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寻衅滋事案件中,某从犯只是跟着其他人一起喊了几句口号,没有实施其他过激行为,且在整个事件中没有造成严重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那么在量刑时就可能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相对较短的拘役或者适用缓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