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构成轻伤一级,一般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寻衅滋事案件中造成他人轻伤一级,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量刑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犯罪手段、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若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这在量刑时也会被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寻衅滋事构成轻伤一级的具体刑期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院依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判断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