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找不到被申请人,仲裁委可通过公告送达等方式处理,后续仲裁程序仍可继续推进。若被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庭可缺席裁决。
当在劳动仲裁中找不到被申请人时,有一系列的处理办法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会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若无法直接联系到被申请人,可采取多种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方面,常见的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当这些方式都行不通时,就会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在特定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经过一定的法定期限,即视为送达。一般来说,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在送达之后,仲裁委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果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意味着仲裁庭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陈述等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这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裁决生效后,若被申请人不履行裁决,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阶段,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被申请人的财产等,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所以,即便找不到被申请人,申请人也不必过于担心,劳动仲裁及后续的法律程序会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