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没有入住,业主通常也需要按照一定标准缴纳物业费。一般来说,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比例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物业合同约定下有所不同,有的地方是全额收取,有的地方会有一定比例的减免,如按70%收取。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业主不能以未入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卫生清洁、安全保卫等,这些服务并不会因为个别业主未入住而停止或减少成本。

关于具体的收费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对于未入住房屋的物业费收取规定存在差异。有些地方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例如,一些省市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对此进行了明确。

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约定也很关键。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于未入住物业费收取的特别约定,那么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比如合同中约定未入住期间物业费按80%收取,那么就依照此约定。

若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对于未入住房屋的物业费收取不合理,可以通过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业主还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入住房屋的物业费收取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地方政策以及合同约定等多方面因素。

没有入住物业费怎么收取(0)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