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一种重要的物权类型,在经济活动中具有关键作用。从其目的来看,它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都依赖于主债权。例如,主债权不存在了,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物上代位性,当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应当作为担保财产。也就是说,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这些替代物。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全部,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担保财产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常见的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在市场经济中对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