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担保一般会随之转移,但存在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担保权通常属于从权利,所以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担保权原则上会一并转移给债权的受让人。
例如,甲对乙享有债权,丙为该债权提供了保证担保。当甲将债权转让给丁时,丁在受让债权的同时,也取得了丙提供的保证担保。这是因为担保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随着债权主体的变更,担保权也应跟随债权转移,以确保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权不随债权转让而转移,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比如,在担保合同中写明“本担保仅对特定债权人有效,债权转让时担保权消灭”,这种情况下,即使债权发生了转让,担保权也不会转移给受让人。
如果担保权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那么也不会随债权转让而转移。比如,某些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设立的担保,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这类担保权就不能随债权一并转让。
债权转让后担保权通常会转移,但要考虑担保合同的约定以及担保权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债权转让双方和担保人都应当仔细审查相关合同条款,明确担保权的归属和效力,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