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登记结婚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离婚程序。若双方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离婚”;若在此之后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无需办理离婚手续,自行分开即可,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协商或诉讼解决。
要明确我国对于婚姻关系的认定是以登记为要件的。根据不同的时间节点和情况,没登记结婚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承认其为事实婚姻。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要分开,可以参照离婚程序来处理。一种方式是协议“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协议。另一种方式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无法就相关问题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在处理财产分割时,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如果没有补办结婚登记,仅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自行分开即可。但是,在同居期间可能会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对于财产分割,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或者贡献大小来分配。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同样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没登记结婚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时间和情况来确定处理方式,涉及到财产和子女问题时,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