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留置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在探讨留置权和质押权哪个优先受偿的问题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原理来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从法律原理层面来看,留置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留置权通常是基于留置权人对标的物进行了一定的劳务或投入,从而使其价值得以保存或增加。例如,在修理合同中,修理人对修理的物品进行了维修和保养,使其恢复或提升了使用价值。如果不赋予留置权优先受偿的地位,那么留置权人可能无法收回自己的劳动成本和费用,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留置权人往往是直接占有标的物的一方。这种占有是基于合法的原因而产生的,并且在占有期间,留置权人对标的物负有保管等义务。相比之下,质押权人虽然也占有标的物,但这种占有更多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并非像留置权人那样对标的物进行了实际的增值行为。

从维护交易秩序和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赋予留置权优先受偿权有助于保障那些为标的物付出实际劳动和成本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如果质押权优先于留置权,可能会导致留置权人在进行相关业务时产生顾虑,从而影响整个市场的正常运转。

综上所述,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法律原理的角度,留置权在与质押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和质押权哪个优先受偿(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