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司法鉴定流程一般包括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出具鉴定文书等环节。

委托环节。案件的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都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伤情司法鉴定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时需要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与伤情相关的资料。

受理环节。司法鉴定机构会对委托事项和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会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的具体事项、收费标准、完成时间等内容。若材料不完整或不充分,可能会要求委托方补充材料。

之后进入初次鉴定阶段。司法鉴定机构会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会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询问病史等,结合提供的材料,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分析,得出初步的鉴定意见。

在某些情况下,会有补充鉴定的情况。当委托人发现新的与鉴定有关的材料,或者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等情况时,可以提出补充鉴定的申请。司法鉴定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则是在原鉴定存在鉴定人不具有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法定情形时,经办案机关批准,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再次鉴定。

复核鉴定通常是对重新鉴定有异议时,由办案机关组织专家进行的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机构会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及时送达委托方。鉴定意见书会包含鉴定的依据、过程、结果等详细内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可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证据。

伤情司法鉴定流程(0)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