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中“数额较大”是成立条件而非既遂条件。

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性质认定有着明确的区分。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将“数额较大”作为构成抢夺罪的一个重要标准,意味着只有当抢夺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可能构成抢夺罪。如果未达到数额较大,又不属于多次抢夺等其他特殊情形,一般不认定为犯罪。这表明“数额较大”是犯罪成立的一个门槛,是区分抢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界限,属于犯罪成立条件。

从既遂条件角度分析,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抢夺罪而言,其既遂标准通常是行为人取得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例如,行为人趁人不备,一把夺过他人手中的财物并逃离现场,此时即便财物价值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从行为状态上看,已经完成了抢夺行为并实际控制了财物,属于抢夺行为的既遂。只不过由于数额未达标准,可能不构成犯罪。这就说明“数额较大”并非判断抢夺罪既遂的标准。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处理抢夺案件时,司法机关首先会判断抢夺的财物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以此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再进一步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既遂。这种处理流程也体现了“数额较大”是犯罪成立条件而非既遂条件。

抢夺罪数额较大是成立条件还是既遂条件判决(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