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结束后,需要经历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等流程。若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执行机关会通知指定银行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结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另一种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当出现以上情况时,取保候审措施应予以解除。
对于解除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指出,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关于退还保证金,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司法实践中,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结束后,应积极配合相关机关的工作,按照要求办理各项手续。若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对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向相关机关申诉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取保结束后的办理流程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相关人员应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