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一般依据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来判断,同时会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意见等。
在医疗损害赔偿中,责任的确定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过程。要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判断过错通常要考虑医务人员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例如,医生在手术中违反操作流程导致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这就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
因果关系的认定至关重要。即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联系。这需要专业的医学知识和证据来证明。有时候,患者的损害后果可能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导致的,比如患者自身的基础疾病、其他外在因素等。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来明确医疗机构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原因力大小一般分为完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和无因果关系等几种情况。
医疗损害鉴定是确定责任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会根据病历资料、现场检查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出具鉴定意见。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通常会将鉴定意见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在一些情况下,还存在过错推定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一旦医疗机构存在这些情形,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是一个严谨的过程,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专业的医学判断来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