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担保费是在财产保全程序中,申请人为获得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向提供担保的主体支付的费用。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如果保全申请错误,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能得到赔偿。
保全担保的方式有多种,如申请人自己提供现金、房产等作为担保物,也可以由专业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提供担保。当申请人选择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时,就需要向这些第三方支付一定的费用,这就是保全担保费。
以担保公司为例,担保公司会对申请人的案件情况、财产状况等进行评估,然后根据风险程度确定收取保全担保费的标准。一般来说,保全担保费的金额会根据保全财产的金额按一定比例收取,不同的担保公司收费比例可能有所不同。
保险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也是常见的担保方式。申请人向保险公司购买该保险,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函,以此作为保全担保。申请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这同样属于保全担保费的范畴。
保全担保费对于申请人来说是一种获得财产保全措施的成本,但它能帮助申请人在诉讼中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对于法院而言,担保的存在增加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安全性和公正性,保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全担保费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程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