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厘米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厘米以上构成轻伤二级。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平方厘米以上;面部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厘米以上构成轻伤一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脸上的伤达到何种长度构成轻伤,是依据相关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来确定的。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面部损伤的轻伤判定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长度标准。
轻伤二级的相关标准:对于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达到4.5厘米以上就构成轻伤二级。如果是多个创口或者瘢痕,其长度累计达到6.0厘米以上同样认定为轻伤二级。例如,某人脸上有两个创口,一个长2.5厘米,另一个长3.5厘米,累计长度为6厘米,这种情况就符合轻伤二级的标准。
轻伤一级的相关标准:面部块状瘢痕方面,单块面积达到3.0平方厘米以上,或者多块面积累计达到5.0平方厘米以上构成轻伤一级。对于面部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厘米以上也构成轻伤一级。比如,面部出现穿透创,创口长度为1.2厘米,就属于轻伤一级的范畴。
需要强调的是,损伤程度的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鉴定。不能仅仅依据伤口的长度等单一因素自行判断,实际鉴定时还会综合考虑伤口的深度、位置、对功能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而且在受伤后,应及时就医并妥善保存相关的病历、诊断证明等资料,以便在需要进行鉴定时提供充分的依据。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2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3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