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检察院不予起诉通常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在检察院阶段终止,但并不绝对意味着整个事情完全完结。
要了解检察院不予起诉的类型,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一般情况来看,如果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刑事诉讼程序就不再向法院推进,犯罪嫌疑人不会被法院审判定罪,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说,这一阶段的程序终结。例如,法定不起诉的情况下,既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存在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那么刑事诉讼自然没必要继续进行。
这并不意味着事情就完全结束了。一方面,被害人如果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法院。另一方面,如果是酌定不起诉,虽然犯罪嫌疑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可能会面临其他非刑事处罚,如行政处罚等。同时,被不起诉人如果在押,应当立即释放,但是对于其违法所得等,可能还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后来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所以,刑事案件检察院不予起诉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整个事情彻底完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