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起诉方不到场,若无正当理由,法院一般会按撤诉处理;若有正当理由,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在起诉离婚案件中,起诉方即原告的到场情况对于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离婚诉讼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案件,原告作为启动诉讼程序的一方,有义务亲自参与庭审,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诉求、事实和理由等情况。如果原告随意不到场,可能会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破坏了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例如,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于个人情绪变化或者其他非正当原因,在开庭时拒绝到场,且未提前向法院说明合理理由,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按撤诉处理。一旦按撤诉处理,本次离婚诉讼程序就会终结,若原告想要再次起诉离婚,需要等待一定的时间,一般是在六个月之后才能重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场,比如原告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客观情况导致无法按时参加庭审,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灾害情况证明等,来判断是否批准延期审理的申请。若法院批准,会重新确定开庭时间,以保障原告能够在合适的时间参与庭审,维护其合法权益。
起诉离婚时起诉方应重视庭审,尽量亲自到场参与诉讼。若确实无法到场,需区分情况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以避免对自身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