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等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是公司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特定化标记,住所则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主要场所,也是确定公司纠纷诉讼管辖地等法律事务的重要依据。公司经营范围明确了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领域,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方向和经营活动的界限。公司设立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不同的设立方式在程序和要求上有所不同,需要在章程中明确。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体现了公司的资本规模和股权结构。股份总数是公司发行股份的总量,每股金额决定了每一份股份的价值,注册资本则是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对于明确发起人的责任和义务至关重要。发起人是公司设立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出资情况直接影响公司的设立和运营。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规定了公司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职责范围以及决策的程序和方式。董事会是公司的核心管理机构之一,其运作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章程中需要明确其产生办法和职责。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则是为了保证公司的监督机制有效运行,防止公司管理层滥用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涉及到股东的切身利益,明确了公司盈利后如何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规定了公司在何种情况下解散以及解散后如何进行清算,以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则是为了保证公司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给股东和其他相关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大法”,对公司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