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返还原物时可以选择不接受赔偿。在盗窃案件中,被害人对于赔偿有自主的选择权,既可以要求赔偿,也可以放弃赔偿主张。
从法律角度来看,盗窃行为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当盗窃者被抓获后,通常需要将所盗窃的财物返还给被害人,这是其应当承担的返还财产的责任。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因为盗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其他损失,比如财物在被盗期间因使用而产生的磨损、因财物被盗导致被害人额外支出的费用等,被害人有权要求盗窃者进行赔偿。
被害人是否接受赔偿是其自主决定的权利。在一些情况下,被害人可能考虑到各种因素而选择不接受赔偿。例如,有的被害人可能认为财物能够失而复得就已经达到目的,并不在意因盗窃行为所遭受的一些小的经济损失,出于宽容或者不想过多纠缠的心理,决定不要求赔偿。还有的被害人可能觉得要求赔偿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收集证据、参与诉讼等程序,为了避免麻烦,从而放弃赔偿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被害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赔偿,通常意味着其放弃了这部分赔偿的权利。如果之后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能再就同一盗窃行为造成的损失重新要求赔偿。所以,在做出不接受赔偿的决定之前,被害人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