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法院不给立案时,可要求法院出具书面不予立案的裁定,然后根据该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也可通过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收集补充材料再次起诉等方式解决。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当遇到法院不给立案的情况,有多种途径可以尝试解决。依据法律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如果法院决定不予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送达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所以,若法院不给立案,应要求其出具书面的不予立案裁定,这是后续维权的重要依据。
拿到书面裁定后,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通常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会对上诉进行审查,若发现原裁定确有错误,可能会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除了上诉,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监督权。向其申诉后,人民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存在违法情形,会依法进行监督,要求人民法院说明理由并进行审查,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重新审视自身提供的材料,看是否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问题。如果是因为材料不充分导致法院不予立案,应当积极收集补充相关证据和材料,再次向法院提起自诉。例如,补充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能支持自己诉求的证据,使案件更符合立案条件。遇到刑事自诉案件法院不给立案的情况,要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维权,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