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规定过高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在合同里约定违约金是常见的保障合同履行的方式。不过有时会出现违约金规定过高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面临违约金过高的情况时,首先当事人要主动提出调整请求。这是因为法院和仲裁机构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会主动去调整违约金。当事人需收集相关证据,用以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因对方违约导致的财物损毁、成本增加等;间接损失如预期的可得利益损失等。
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是否进行调整时,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一般来说,如果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在请求调整违约金时,当事人要注意提出请求的时机。通常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否则可能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通过合理的法律途径,当事人可以避免因过高的违约金而承受不合理的负担,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