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不开庭并不一定就会维持原判。不开庭审理只是审理方式的一种,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等进行综合判断,即使不开庭,也可能改判或发回重审。

在刑事诉讼中,上诉案件并非都要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而对于其他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

不开庭审理时,第二审人民法院会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全面审查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虽然不开庭,但法院依然会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来作出判决。

维持原判需要满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条件。如果在不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原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等问题,法院是不会维持原判的。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若原判决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同样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刑事上诉不开庭就一定会维持原判,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对案件的全面审查和对法律的准确适用,而不是取决于是否开庭审理这一形式。

刑事上诉不开庭是不是一定维持原判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