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丢失后,补办手续的地点需根据合同所处阶段和类型来确定,可能涉及开发商、房管局、贷款银行等。

如果是在购房合同未做预售登记前丢失。这种情况下,因为合同尚未进行备案等操作,只需找到开发商,将丢失情况告知,开发商会有合同的底档,与开发商协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即可。开发商有义务配合购房者完成合同的补办。

若购房合同已做完预售登记,但还没开始办理银行按揭。此时丢失合同,需要先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到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再与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接着再去做预售登记。做预售登记的机关通常是当地的房管局,不同地区可能在具体部门设置上有所差异,但一般都可以在房管局咨询到准确的办理窗口。

要是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且已经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后丢失。除了前面提到的登报声明作废、注销原合同、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合同再进行预售登记外,还需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因为银行在办理贷款时会留存合同作为重要的贷款依据,合同变更后,银行的相关手续也需要同步变更。

如果是二手房买卖合同丢失。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签订的,可找中介机构复印一份他们留存的合同;若没有通过中介,买卖双方可以协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丢失后的补办手续要根据具体情况,到相应的责任主体处去办理。

房屋买卖合同丢了到哪里补办手续(0)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