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理论上存在要约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两种观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将悬赏广告认定为要约。
在法律理论界,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完成行为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从实践角度来看,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例如,甲张贴悬赏广告,称谁找到其丢失的宠物狗就给予一定报酬。乙看到广告后,花费时间和精力找到了宠物狗并归还给甲。按照要约说,甲的悬赏广告是要约,乙完成找狗行为是承诺,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报酬。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将悬赏广告视为要约的倾向,因为完成行为的人请求支付报酬是基于双方达成的类似合同的关系。
单方法律行为说则主张,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单方面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需要完成行为的人作出承诺。即便完成行为的人在行为时不知道悬赏广告的存在,也不影响其获得报酬的权利。比如,丙在不知道有悬赏广告的情况下,捡到了丁丢失的物品并归还,之后才得知有悬赏广告。按照单方法律行为说,丙仍然有权获得报酬。这种观点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例如难以确定广告人发布悬赏广告时的真实意图是否是无论对方是否知晓都要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综合来看,虽然两种观点都有其理论依据,但我国司法实践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原则,更倾向于将悬赏广告认定为要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