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就餐摔伤是否可认定为工伤需分情况来看。若食堂是单位所设且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职工在正常就餐时间前往食堂就餐时因食堂地面湿滑等单位管理不善原因摔伤,一般可认定为工伤;但若因职工自身故意、重大过失等非单位原因导致摔伤,通常难以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不仅包括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区域,还包括因工作需要而涉及的其他合理区域。单位食堂是为了满足职工在工作期间的基本生理需求而设立的,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当职工在正常的工作就餐时间前往食堂就餐,这是为了后续能更好地开展工作而进行的必要生理补充行为,可视为工作的合理延续。在此过程中,如果因为食堂存在安全隐患,比如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识、楼梯扶手松动等单位管理方面的问题导致职工摔伤,这种情况下,职工受伤与单位的管理不善存在因果关系,一般会被认定为工伤。

如果是职工自身存在故意行为,例如在食堂内追逐打闹、奔跑嬉戏等,或者因自身重大过失,如注意力不集中、边看手机边走路等导致摔倒受伤,这种情况下,主要责任在于职工自身,并非是因为工作原因或者单位管理不善导致的,通常就难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认定工伤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一般需要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事故情况说明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最终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食堂就餐摔伤是否可认定为工伤(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